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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2021-11-22 | 人氣:3941

 

第一條 目的:為維護本園區全體廠(住)戶之公共區域使用權益,特訂本規定供遵循。

第二條 公共空間定義:依園區規約第二條第四款所規範範圍均適用之。

第三條 嚴禁園區廠戶或外來廠商至其他廠戶室內推銷或發放傳單或競選活動,但經廠戶同意者除外。

第四條 本園區公共空間嚴禁刊登廣告,發放傳單、競選活動、擺攤展示或販售、佔用堆物、停放車輛或圍堵佔用…等行為
     ,但特殊情況,經管理委員會特准者除外。

第五條 公共空間使用規定
     一、借用規定
       1.設備空間借用規定及收費標準:依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使用管理辦法辦理之。
       2.公共用水借用規定及收費標準:依廠戶室內借用公共用水處理原則辦理之。
       3.各棟1樓大廳(前後廳)、中庭廣場及地下三樓管理委員會會議室租用規定及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3-1租用性質:集會、文康活動、拍攝。
        3-2租用期限:短期(七天(含)以內),長期:七天以上
        3-3收費標準

期別

中庭廣場

各棟1樓大廳

BF3會議室

短期

每次NT10,000元/天

2HR以內→NT2,000元/HR
4HR以內→NT1,500元/HR
8HR以內→NT1,200元/HR
8HR以上→NT1,000元/HR

上午NT1,500元/次
下午NT1,500元/次
晚上NT1,500元/次

長期

另案呈管理委員會核定

另案呈管理委員會核定

另案呈管理委員會核定

保證金

NT10,000元

NT10,000元

NT10,000元

        3-4申請手續:租用者向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權限主管核准後,准予租用。
        3-5限制條件
         A.不得影響園區廠(住)戶上班安寧及人員貨物出入。
         B.不得妨害園區環境衛生。
         C.不得佔用電梯或走道。
         D.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
         E.場地佈置、設備佈置及事後清潔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3-6核決權限
         A.短期租用期限及費用,授權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總經理核決之。
         B.長期租用期限及費用,需呈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決之。
         C.特殊情況租用,需呈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決之。
     二、廣告刊登及收費標準:
       1.廣告刊登
        1-1刊登地點:限各棟1樓大廳活動看板。
        1-2刊登費用:每棟每日一面活動架收取NT50元,其收費標準授權服務中心依市場狀況提報調整之。
        1-3刊登相關規定:
          A.活動看板數量有限,以先登記繳費者優先使用。
          B.刊登內容不得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或園區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有權拒絕刊登或提前下架。
          C.廣告刊登期間:管理委員會有權優先徵用廣告看板,租用者不得拒絕,徵用天數得退還租金或延長租期。
          D.為使廣告刊登一致性,且易於辨識管理,需統一使用園區海報刊登,其海報費用每張30元,否則管理
           委員會有權拒絕刊登。
        1-4申請手續:租用單位(人)向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權限主管核准後,租用者繳納費用,即可刊
          登。
       2.傳單發放:
        2-1發放地點:透過地下三樓郵局廠戶信箱代為發送。
        2-2發送期限:依郵局普通信件發送時效為原則。
        2-3發放費用:
         A.一般A4紙張每份酌收NT2元工本費(5張以內,且自行裝訂)。
         B.一般A4信封或超過A4紙張或A4規格超過5張以上者,每份酌收NT3元工本費。
         C.書籍、雜誌、刊物等每份酌收NT5元工本費。
        2-4申請程序、租用者可向本園區BF3郵局或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申請並繳納費用辦理即可。 
        2-5限制條件:租用者違反本限制條件,郵局及管理委員會有權拒絕代發送。
         A.傳單內容不得違法或攻擊他人或黑函等行為。
         B.傳單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及園區規定。
         C.傳單發放若有廠(住)戶拒收或拒絕代發單位發送時,其責任由租用人自行負責與代發單位無關。
     三、本園區室內(廠戶室內及公共空間)嚴禁抽煙,違者依菸害防治法規定辦理懲處,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隨時派人
       稽查勸導取締,屢勸不聽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四、本園區中庭廣場嚴禁危險物品,及各種車輛進入停放,或短時下客,但公務車、救護車、消防車或經管理委員
       會特准之車輛除外。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處,授權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依職權解釋之。

第七條 本公共空間使用規定,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八條 本規定經98.9.15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執行之。

第九條    本規定奉第二十七屆第十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B3F會議室租借)修訂,自110年5月12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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