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2017-12-14 | 人氣:18807

 

壹、為規範本園區地下室三樓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維持停車秩序,確保廠戶與使用者之權益,特訂定本

  辦法。

貳、停車票卡及識別証之申請與核發:

  一、各車位之使用者,由服務中心統一發給停車識別証與票卡。

  二、停車票卡如有遺失時,須向服務中心申請補發;並繳交手續費, 新台幣壹仟元整。(識別證亦同)。

參、適用對象:限本園區廠(住)戶員工。

肆、停車地點:本停車場位於遠東世界中心地下三樓A、B、C、D四個區域。

伍、停車出入停放之規定: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原則上為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但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予以修訂之,並公告週知。

  二、本停車場一律憑停車票卡及識別證出入,凡無票卡及識別證車輛一律禁止停放。如擅自闖入停放者,由管委會

    按違規罰款。

  三、為確保車輛行進安全,使用者須將車輛停放於指定車位內,不得越線或佔用他人車位,更不得佔用公共走道出

    、入口之空間,以維車輛通道之順暢。

  四、車輛識別證,請貼於駕駛座左前方玻璃明顯處,以便識別。

陸、停車繳費相關事宜:

  一、本管委會非營利機構,其停車空間供廠(住)戶使用,基於停車場維護服務酌收清潔維護費,故繳費後,本會僅

    能開立管理清潔費為收據,以為報支憑證。

  二、所收繳清潔維護費用,由管理委員會統一運用於:

    1.停車場管理人事費用。

    2.停車場清潔維護費用。

    3.停車場設備維護保養費。

    4.停車場水電費。

  三、收費標準:

    1.車位管理清潔費: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押金每車位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使用期限一年,期

     滿重新提出申請。

    2.車位所有使用者,應依規定繳納管理清潔費與押金不得拖欠。如拖延者當日服務中心有權將票卡消磁,三日

     內仍未繳納者,將取消其租用權利。

柒、清潔與維護:

  一、停車場內之清潔需共同維護,不得隨地丟棄垃圾,以維停車場內之清潔。

  二、車主不得於停車場內洗車、暖車,以維護停車場清潔及新鮮之空氣。

  三、汽車停車位之清潔,統一由服務中心,安排人員負責清掃。

捌、安全措施:

  一、車上勿放置貴重物品,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任,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二、各車之進出或停放須遵守規定路線行使,不得逆向行駛,如因違反而導致意外發生,須負擔損壞賠償責任。

  三、消防用水是緊急狀況之備用品,切勿任意使用,違者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四、遇空襲或發生緊急狀況時,車主應將車位無償提供防空避難使用,不得異議。

  五、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品、爆炸物等)。以維護本停車場車輛及人員之安全。

  六、本停車場提供停車位予承租人停放車輛,若車輛有遺失或損毀等情事時,與本停車場無關。

  七、承租人因停放車輛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水泥牆、柱、防火鐵捲門..等)車輛自行處理外,損壞之設施亦應擔負修復

    賠償之責任。

玖、權利與義務:

  一、本停車場屬園區公共空間,僅提供本園區廠(住)戶租用,若非本園區廠(住)戶或喪失本園區廠(住)戶資格時,管

    理委員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使用期限未足年之部份清潔維護費,管理委員會以月為單

    位,不計利息如數退還乙方。當月未滿15天(含)者,以半月計,超過15天以上者以1個月計。

  二、本停車場承租人需於承租日起繳納清潔維護費用,其繳納方式可分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方式辦理。

  三、承租人於本使用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應將停車票卡及停車識別證繳還管理委員會,若發生遺失或人為

    損壞時,將酌收工本費:停車票卡新台幣壹仟元、停車識別證新台幣壹仟元。(票卡遭日曬或放置磁性物品邊,

    使票卡銷磁者,屬人為保管不當損壞認定之)

  四、承租人於簽約後如有任何情事變動,應立即通知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辦理相關事宜,承租人如有偽造或變造票

    卡時,管理委員會得終止契約並沒收承租人已支付未到期之全部清潔維護費與押金,承租人不得異議。

  五、停車格僅限停車之用,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或改作其他用途,違者強制搬離,如有損害自行負責。

  六、廠(住)戶所使用之停車位,如欲中途停止使用時,請於停止使用前十五日內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辦理終止

    使用合約手續與退費事宜。(終止使用合約退費以月為單位),否則本服務中心不受理。

  七、月租使用者,需將車輛停放於指定停車位上,若經發現停於臨時停車位上,本服務中心將取消承租資格,並以

    中途退租方式計費。

  八、遠東世界中心地下三樓月租停車場,車位承租者需遵守本停車場各項管理辦法或規定。

  九、如有違反本辦法或規定時,經服務中心勸導無效,得取消其承租資格,若有損壞情事,得請求損壞賠償之責。

拾、罰則規定:

  一、地下三樓停車位使用者如佔用他人車位或走道時,管理人員有權依規定違規鎖車處理,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該車主不得異議。

  二、其他違規情事,視違規輕重程度施以勸告、罰款、停止使用等罰則,由管理委員會另訂定公布之。

拾壹、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理委員會依職權解釋之,修改時亦同。

 

:::

本站常見問題

會員登入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