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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2017-12-14 | 人氣:4331

 

八十九年十一月修訂
0一年九月 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本園區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廠戶之權益,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作業事業規範」特訂定「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裝
       潢施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之一 裝潢戶於裝潢施工規劃時,應依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之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新北市政府
       申 請核發許可文件或合格證明,並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向服務中心
       設備管理部申請登記查詢閱覽)規劃完成後,需以圖說及相關資料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園區規約
       及整體美觀後,始准施工。

第二條之二 裝潢戶於施工前及完工後需檢附之資料及驗收程序,如下:
       (一)廠戶裝潢施工申請書、切結書。
       (二)建築物室內裝潢圖說。
       (三)新北市政府依法核發之准予施工許可函(已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廠戶需檢附,可提供影印本備
          查)
       (四)保證金(依權狀坪數計算,每坪新台幣三百元),裝潢完成後,管委會辦理驗收,若無任何損壞公共設備時,
         無息退還。
       (五)完工驗收處理:
         1.三日前向管委會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俾便安排資料審核及驗收。
         2.驗收重點:
          (1)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查驗許可或合格證明。(已於施工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廠戶需
           檢附)
          (2)園區裝潢驗收檢查表:針對原有公共設施、走道牆面、壁紙、地磚(毯)、消防設備、冷氣空調系統、監
           控系統、公共管道等實施必要之檢查,並檢核是否確實完成廢棄物之處理清運等事宜。
         (3)管委會檢查之結果僅代表原有設(裝)備是否堪用或有無缺少及於裝潢施工過程中,是否有破壞建築物結
           構及現有設施等現況之事實,至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法令之需,由主管機關驗證後證
           明之,非管委會職權範圍。
          (4)裝潢所使用之材料原始(合格)證明文件均由廠戶自行保管,服務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第三條   為有效約束裝潢承包商,在施工期間不慎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或裝潢承包商
       應向服務中心繳交施工保證金每坪新台幣參佰元整,依權狀銷售坪數計算(完工經驗收後無息退還,施工保證金
       存入銀行管委會裝潢保證金專戶)。

第四條   裝潢戶與裝潢承包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切結在施工期間遵守本園區所有管理規章及用戶公約等規定。另完工驗
       收時,倘管委會勘查因裝潢造成公共設施受及破壞、佔用、挪移、拆除等事宜,裝潢戶應依本會之規定時限內復
       原。

第五條   裝潢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始施工前需繳交施工保證金、簽具切結書、憑保證金收據在服務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並將施工期
         及裝潢許可證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
      (二)裝潢施工不得傷及大樓結構及樓板,不得任意使用電鑽影響安寧。
      (三)搬運材料及工具僅准使用貨梯且不得超重超長,大件物品須由安全梯上下。倘未遵守前述規定造成管理會之
         貨、客梯毀損,裝潢戶及裝潢承包商則需負擔全部修繕賠償。
      (四)材料工具之進出本園區,須經安全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五)每日可施工時間:為維護廠戶之安寧,裝潢施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施
         工所造成之噪音、粉塵不得逾環保局之規定檢驗標準值。倘無法配合者,有危及其他廠戶之工作安全及健康
         ,管委會可要求其停工至改善完成方得復工。
      (六)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園區,砂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
      (七)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壞供排水管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連絡服務中心作緊急處理。
      (八)裝潢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它廠戶設備,經通知而未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
         ,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所有權人、承租者、裝潢廠商)。
      (十)裝潢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園區內留宿。
      (十一)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破壞門、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十二)裝潢承包商不得在本園區任何區域張貼廣告。
      (十三)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地點。
      (十四)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經服務中心發現,經書面警告一次,未見改善,由服務中心開具罰單,處罰標準為每
          違規一件處罰新台幣參仟元正。(列入管理費帳下)。
      (十五)本園區各棟二樓及三樓帷幕牆燈飾,其內部檢修口,住戶裝修時不得固定封閉,避免日後維修不便,若固
          定封閉請住戶自行拆除,絕無異議。

第六條   裝潢承包商對其所監管之工作人員安全,應自行負責,且須依勞工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一切勞工安全保險事宜,
       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確實承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監督責任,否則發生任何工安事故與管委會無關,
       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應由裝潢戶與裝潢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裝潢戶應嚴格交代裝潢承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
       本園區,則由各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共同分攤清運費用。

第八條   完工處理(驗退):請於三日前向管委會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以便安排會勘。
       (一)完工驗收:
         1.具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裝潢廠戶,僅針對公共設施、走道、地磚、地毯、水電管線、消
          防、監控系統實施檢查。(合格證為主,園區裝潢/拆卸檢查表為輔)。
         2.未具主管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裝潢廠戶,則依園區裝潢/拆卸檢查表內容逐項檢查,惟檢查之結果
          不代表公安或消安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二)裝潢經驗收完成下列條件後,並經管委會服務中心認可者,得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者。
         3.雖有前兩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4.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者。
         5.無其他與園區各項規定或辦法違背者。
         6.室內裝修缺失廠戶及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改善,並填具切結書,經管委會審查同意者。

第九條   施工注意事項
       (一)裝潢戶室內裝修時,因室內消防及空調管路均已老舊,管委會建議裝潢戶可自行評估是否更新,以免裝修
          完成後,管路損壞而造成破壞裝潢之困擾。
       (二)施工期間工地出入口及公共走道地毯牆壁應以透明膠布完全隔離,並舖設踏墊及三合板,防止粉塵外洩造
          成污染。
       (三)施工時如需停水,停電、或其他配合事項應先與服務中心協調始得為之。
       (四)施工應無涉及公共水、電,消防系統,防盜系統等公共設施。若施工不慎(含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備之損
          毀,均應照原材質即時修復,並依法擔負責任追訴與理賠。
       (五)使用電焊氣焊應放置滅火設備,並注意防火安全。
       (六)每日施工結束離開時,應確實檢查工地,完成關燈、關火、關水、關門等事宜。
       (七)施工如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如期完成,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向服務中心申請展期。

第十條   禁止事項
      (一)施工人員不得使用本園區公共用電。
       (二)施工人員不得將含水泥沙污水倒入本園區排水系統內。
       (三)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裝潢承包商應負繳交雙倍公共水電費及依原價排水系統疏通費用,若因而造成設備管
          路損壞,需由施工單位負責更新復原之責。

第十一條  保證金扣抵
       裝潢工程如有違反本辦法之七、九、十條規定,管委會得動用保證金處理(包括罰鍰、施工費用等),保證金不足
       支付時,管委會得按實追償。

第十二條  罰則
       (一)警告通知:施工時,如違反上述相關作業規定,經核發警告通知函三次得禁止其人員施工。
       (二)停工禁止:施工時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時,經警告通知三次,管委會或服務中心得制止其繼續施工。並禁止
         施工人員進入本園區,如有涉及公共危險或第三人權益時,並保留追訴權利。

第十三條  管理費、維保費、公共水電費,自裝潢日起以已進駐計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廠戶裝潢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空調設備:
   1.檢查每一台FC(小型送風機)馬達是否損壞。
   2.檢查每一個空調三速開關是否損壞。
   3.冰水管路更改須告知服務中心,以免影響園區空調設備及系統。
   以上3項如未通知服務中心配合檢查,裝潢中或裝潢後,該戶室內空調相關設備故障,需請自行負責,管委會服務中心不
   負維修之責。

二、消防設備:
   1.裝潢時勿任意修改撒水頭及配管感知器,若有隔間需依法規增設辦理。
   2.十樓以下之廠戶勿任意拆除逃生緩降機及移位。
   3.滅火器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間內(每戶20型滅火器兩支)。
   4.自行檢查緊急照明燈是否齊全。
   5.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如需變更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

三、中控設備
   1.讀卡機、溫度計、電氣鎖、空調開關及開門按鈕。
   2.上列設備均與電腦連線控制,若有所更動應事先與中控室連繫,否則變更後一概不負維修之責。

四、電力設備
   1.導體線徑與開關容量須符合法規定。
   2.天花板及牆壁隔間之導體須配管(PVC)或使用電纜配線。
   3.各回路之負載量不得超過該回路之開關容量。
   4.導體連接處須包紮結實,絕緣正常避免導體走火。
   5.提供室內電器負載線路圖,給管理委員會設備管理部審核。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之設備管理部中備有資料圖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設備管理部。

五、地面管理裝潢施工不得傷及大樓結構及樓板,如因需要須徵得管委會同意,在可行之範圍內准予施工,樓板鋪設管路
   徑不得超過1/2"英吋,切割深度以3~4公分為準,不得傷到結構鋼網,切割地面水泥粉刷深度不得超過4公分(註一),並
   須業主與施工之單位立切結書,保證不得損及大樓結構體,具須復原地坪之平整。

 

 

(註一)

六、裝潢材質:
   1.裝潢材料需為符合法規之耐燃材質。
   2.裝潢所用地毯、窗簾、布幕需有防焰標章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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