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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園區各項辦法規定 | 2017-12-14 | 人氣:2323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訂定公告實施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第一次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年十月第二次修訂通過
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第三次修訂通過
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第四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維持本園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及公共設備之安全,特訂定園區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二、本園區全體住戶(含承受人、繼承人)均有履行本辦法之義務。如違背本辦法規定,均應負本辦法所列之責任
       。如違約人為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如違約人係承租人或借用人者,應由所有權人(以下
       稱業主) 連帶負責。如違約人係受僱人者,應由其僱用人連帶負責。

    三、本園區之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權益屬於全體住戶,任何住戶或個人均不得對之有侵佔、損毀或妨害其使用效益
       之行為。

    四、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二章 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之維護

    為維護本園區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之安全及全體住戶之使用權益,本園區全體住戶均應遵守左列各款事項:
    一、 為用電安全,非經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不得加裝電線或用電管線。
    二、本園區設備空間儘供配線施工、不得私設任何物品或設備,違者強制拆除。
    三、設備空間或公共空間不得堆置危險物品或堆置物品阻礙通行。

第三章 強制

    本園區管理委員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用戶及其行為發生之結果,得採左列處分,被處分人不得異議:
     一、在違規行為發生當時,管理人員得即時採取勸阻或禁止之行動。如遭抗拒時並得強制禁止之。
     二、對因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園區公益之事實或狀態,管理人員得採取排除侵害之措施,以恢復侵害發生前之原
       狀。如遭抗拒時,並得強制禁止之。
     三、違規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除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負擔回復原狀所需一切費用,而向本園
       區管理委員會繳納之。
     四、如違約人違反本辦法各款規定,經管理人員勸止後,仍不自動回復原狀時,違約人應給付本園區管理委員會
       違約金。違約金額視違約情況由管理委員會開會訂定之。

第四章 申請手續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園區住戶因營業需要必須於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增設設施時,應檢附書面申請書及施工圖說,向服務中心提
       出申請,經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施工。
     二、施工應遵守本園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各項規定。
     三、管線配置應整齊,並不妨礙既設設施之運轉空間。
     四、施工完畢,管路隙縫需做好防火防煙填充。
     五、管道間施工規範(如附件)。

第五章 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使用之費用負擔

    為保障日後進駐廠戶之權益,故凡使用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之廠戶均應負擔本項費用,其計費方式如左列規定:
     一、設備空間之承租以管徑粗細及距離長短(以樓層)為計算單位,未足新臺幣壹仟元者,以每月管理清潔費新台
       幣壹 仟元整計,承租戶並應預繳施工保證金為管理清潔費之十倍,拆卸保證金為管理清潔費之五倍。(收費
       規定如下範例)
     範例:
        (1)甲廠戶設置一英吋電信管線一支由地下二樓至十樓。
          計算方式:【0.5×0.5×3.1416×(2+10)×1】/
                (0.5×0.5×3.1416×1)=12
                12×10(元)=120(元)
          甲廠戶應繳費用為:1.每月管理清潔費:NT$1,000元
                   2.施工保證金:NT$10,000元
                   3.拆卸保證金:NT$5,000元
        (2)乙廠戶設置三英吋電力管線二支由地下三樓至十九樓。
          計算方式:【1.5’1.5’3.1416’(3+19)’2】/
                (0.5’0.5’3.1416’1)=396
                396’10(元)=3,960(元)
          乙廠戶應繳費用為:1.每月管理清潔費:NT$3,960元
                   2.施工保證金:NT$39,600元
                   3.拆卸保證金:NT$19,800元
     二、廠戶已設立於設備空間之管線,若僅自當樓層設備空間接線後,通過該當樓層公共空間佈線至當樓層廠戶室
       內供廠戶自身使用,不予計費,但於公共空間佈線至其他廠戶使用,每壹戶收取費用:每年管理清潔費新台
       幣肆仟元整。
     三、公共空間租借場地計費方式:
       公共空間之承租需經管委會同意,計費方式以面積或噸數或中華電信租借頂樓方式為管理清潔費計算單位,
       承租戶並應繳施工保證金為管理清潔費之十倍,拆卸保證金為管理清潔費之五倍。(收費規定如下範例)
       範例:
          甲廠戶申請放置2台50噸空調主機於頂樓。
          《方案一》租金(管理清潔費)收費方式:
               1台5噸月租NT$2,000元/月
               50噸→
               NT$2,000元 × 10 = NT$20,000元/台/月
               NT$20,000元 × 2台 = NT$40,000元/月
          《方案二》比照中華電信租借C棟頂樓租金(管理清潔費):
               NT$20,000元/月
          《方案三》租用機房租金(管理清潔費)方式收費:
               1坪 = NT$5,000元/月
               總面積 = 220cm × 220cm = 48,400cm2
               48,400cm2 ÷ 10,000 = 4.84 m2
               4.84 m2 ÷ 3.30572 = 1.464坪
               1.464坪 × NT$5,000元/月= NT$7,320元/月
       備註:前述三方案由承租方擇一申請,並經管委會同意。
     四、緊急發電機系統計費方式:
       以電容量計價:基本管理清潔費每10安培計價NT$100元整,流動電費以電錶實際度數計費,每度4元。
     五、於施工完成,並經本園區服務中心驗收認可後,得無息領回施工保證金。
     六、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增設設施不再使用時,住戶應立即拆除回復增設前原狀,並通知服務中心派員會同驗收
       ,經現場確認無誤後,服務中心應自下月起停止收取管理清潔費,並無息退還到期拆卸保證金。
     七、設備空間及公共空間增設設施不再使用時,住戶未立即拆除經服務中心催告仍不處理者,服務中心得經管理
       委員會同意逕行僱工拆除,住戶不得異議,拆除所需費用由拆卸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額時得向住戶追繳。


管道間施工規範 (附件)

本項工程須向服務中心申請,按本中心之管道間施工管理辦法辦理,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方可施工。

  • 管道間鑰匙之借用須先向服務中心申請(蓋公司章),並按本中心鑰匙借用申請辦法辦理,使用完管道間請通知服務中心鎖。
  • 樓板穿板洗孔,須經管委會同意核可,並經服務中心確認位置 方可施工。
  • 各樓層配管須用EMT管。
  • 各樓層管路須標示清楚。
  • 配管縫隙須做好防火填塞,防火材質為消防署審核通過之防火材料
  • 須耐二小時以上,並須提出書面證明。(若委由管理委員會服務中心)
  • 施工者,每層樓每孔酌收費用新台幣300元)
  • 管道間防火填塞視為管道間施工驗收重要項目。
  • 不得任意配置管線或破壞原有設備。
  • 施工完成須將工程廢料清除運離,並清掃維持管道間之整潔。
  • 本施工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並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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